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

来源:办公室 发布时间:2021-08-08 12:28:41 阅读量:1747

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内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进一步压紧压实党委(党组)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、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“一岗双责”,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、《党委(党组)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共河北雄安新区纪工委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暂行办法》等党内法规文件,结合容城县实际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纪委提请县委,建议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进行提醒谈话。

第三条 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坚持突出主体责任落实、谁主管谁谈话、抓早抓小提前预防,强化安全风险评估、综合运用谈话结果的原则。

第四条 县纪委各监督检查室、审查调查室、派驻纪检组在受理检举控告、开展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按程序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。

(一)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(二)发现存在影响地方部门政治生态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(三)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、领导班子换届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、年度考核、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(四)群众反映较为集中且属于工作层面或者工作作风方面问题,其反映内容较为笼统、可查性不强,经研判尚不构成违纪的;

(五)下级党组织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,不积极、不主动,存在“宽、松、软”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(六)监督检查、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涉及相关不构成违纪违法人员需要提醒注意的;

(七)其他需要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。

第五条 县纪委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,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和办理。

(一)提请由县委主要负责同志与县委常委、副县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,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或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,由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实施;

(二)提请由县委常委与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的,报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,由确定的县委常委实施。

(三)建议由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县管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,报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,转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同志实施。

(四)建议由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与前三款之外的其他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的,报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,转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实施。

第六条 县纪委监督检查室、审查调查室、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的问题要深入了解情况,认真分析研判,准确区分责任,明确责任人员,提出被谈话对象和提请建议谈话的内容。

第七条 提请(建议)进行提醒谈话,要起草《关于对XXX(被谈话对象单位、职务、姓名)同志进行提醒谈话的请示(建议)》。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提醒建议谈话领导;

(二)被谈话对象;

(三)问题事项、谈话内容等;

(四)谈话情况问题整改和处置意见反馈的要求;

(五)落实谈话前风险评估、谈话中中止谈话等工作要求;

(六)其他需要提请建议的事项。

第八条 提请县委领导进行提醒谈话的承办科室(派驻纪检监察组)负责接收谈话领导关于谈话情况和处置意见的反馈,负责起草提醒谈话情况报告并向县委报告。

建议各乡镇党委、县直各部门党委(党组)进行提醒谈话的承办科室(派驻纪检监察组)负责跟踪办理情况,并接收谈话情况和处置意见的书面报告。

第九条 承办的科室(派驻纪检监察组)要将被谈话对象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内容,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。

第十条 承办的科室(派驻纪检监察组)要将提醒谈话相关材料,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,纳入干部廉政档案,作为对被谈话对象所在乡镇(部门)政治生态研判的参考依据。

第十一条 承办的科室(派驻纪检监察组)根据提醒谈话涉及问题实际情况,可以督促被谈话对象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对照检查。

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,对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十三条 各乡镇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县纪委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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